這一回,公眾一邊倒地理解了職能部門的嚴苛:只要主考方盡到了告知的義務,考生當然要為自己的遲到擔責,身為“準公職人員”,守時確實是最基本的要求。根據(jù)深圳相關部門的要求,公務員資格初審在15日8:30到12:00進行,初審公告說得很明白,考生須于當天上午8:30前到達指定場地并簽到,而在審查開始后到達現(xiàn)場候審者,視為自動放棄。然而遲到者卻認為,深圳有關部門只發(fā)了公告卻“未以電話或短信通知本人”,并將公告規(guī)定理解成“12時之后到達才應視為自動放棄”。
這顯然是一種不甚高明的詭辯。主考方只要傳達了初審要求相關信息,就不存在選擇什么路徑的問題,布告還是短信、抑或電話,沒有固定的范式,你既然知道當天初審的情況,就說明對方告知義務已經(jīng)履行充分;至于“12時之后到達才應視為自動放棄”的說法,也悖逆常情常理,即便是最寬松的考試,開考一刻鐘或半小時也不可能入內(nèi),怎么可能將參考資格自由延伸至考試結束?
每個人都有特殊情況,而制度的威嚴就是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拒絕 “下不為例”的種種特殊情況。這不是所謂人性與紀律性的較量,因為真正的紀律,恰恰是眾人之“仁”的集結,“網(wǎng)開一面”多了,制度原則就成了繞指柔。從這個意義上說,對公考嚴而苛之,也算是開了個好頭。